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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球熱點評!新潮能源違規擔保追責 前董事長黃萬珍被譴責并領紅牌

    來源: 時間:2022-07-19 17:51:17

    北京7月19日訊 昨日,上交所網站公布的紀律處分決定書《關于對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董事長黃萬珍予以紀律處分的決定》(〔2022〕90號)顯示,經查明,2021年3月4日、2022年2月8日,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潮能源”,600777.SH)披露涉及訴訟及訴訟進展公告。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公告稱,華翔(北京)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翔投資”)于2017年與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農商行”)和國通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通信托”)達成信托貸款安排。廣州農商行分別于2017年6月28日、2017年8月3日將信托資金15億元、10億元劃轉到國通信托制定的信托財產專戶,信托計劃成立;國通信托分別于2017年6月28日、2017年8月3日向華翔投資先后發放貸款15億元、10億元,合計25億元。同時,公司及11家法人和7名自然人于2017年6月27日簽訂《差額補足協議》約定,廣州農商行在任一合同約定的核算日未能足額收到合同約定的投資本金或收益時,公司應向廣州農商行承擔差額補足義務。公司簽訂的差額補足協議所涉本金為25億元,占公司2016年經審計凈資產的45.80%,但公司未按規定履行股東大會決策程序,也未按規定履行臨時公告信息披露義務。公告還顯示,經后續法院一審判決認定,上述差額補足事項屬于非典型性擔保。

    2021年3月4日,公司披露公告稱,因華翔投資未能按約履行還款義務,廣州農商行于2020年11月23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公司在35.82億元的范圍內承擔差額補足責任。上述訴訟請求于2021年3月3日送達公司。相關差額補足責任金額占公司2019年經審計凈資產的22.23%,占公司2019年經審計凈利潤的332.28%。2022年2月8日,公司披露法院一審判決結果公告,法院判決公司在15.86億元范圍內對華翔投資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金額占公司2020年經審計凈利潤絕對值的59.70%。

    前期,公司已因其他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受時任董事長黃萬珍指使,在未履行相關審議程序的情況下,在擔保合同上加蓋公司印章的違規行為,先后被中國證監會山東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被上海證券交易所作出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決定。但公司未能完善內部控制,再次發生同類違規事項,性質惡劣。

    上交所判定,公司在未根據相關規則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決策程序的情況下簽訂差額補足協議,也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導致公司可能遭受重大損失,涉及金額巨大,直至被提起訴訟后才對外披露,情節嚴重。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2.1條、第2.3條、第9.11條、第11.12.5條等有關規定。

    時任董事長黃萬珍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未能勤勉盡責,多次越過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擅自使用公司公章,導致公司利益可能遭受重大損失,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對公司的違規事項負有主要責任。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2.2條、第3.1.4條、第3.1.5條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上交所經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6.2條、第16.3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的規定,決定對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時任董事長黃萬珍予以公開譴責,并公開認定黃萬珍10年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于上述紀律處分,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和山東省人民政府,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新潮能源年報顯示,黃萬珍自2014年4月11日至2017年12月21日任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自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5月15日任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2018年5月16日,公司披露了《關于公司董事辭職的公告》,黃萬珍因個人工作原因辭去公司董事職務。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2.1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2.3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披露所有對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9.11條規定:上市公司發生“提供擔保”交易事項,應當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進行審議,并及時披露。

    下述擔保事項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一)單筆擔保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四)按照擔保金額連續12個月內累計計算原則,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擔保;

    (五)按照擔保金額連續12個月內累計計算原則,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以上;

    (六)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擔保。

    對于董事會權限范圍內的擔保事項,除應當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外,還應當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項擔保,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1.12.5條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下列使公司面臨重大風險的情形之一時,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并披露:

    (一)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受重大損失;

    (二)發生重大債務或者重大債權到期未獲清償;

    (三)可能依法承擔重大違約責任或者大額賠償責任;

    (四)計提大額資產減值準備;

    (五)公司決定解散或者被有權機關依法責令關閉;

    (六)公司預計出現股東權益為負值;

    (七)主要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或者進入破產程序,公司對相應債權未提取足額壞賬準備;

    (八)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公司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處罰;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采取強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處罰;

    (十二)本所或者公司認定的其他重大風險情況。

    上述事項涉及具體金額的,比照適用第9.2條的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2.2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不能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聲明并說明理由。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3.1.4條規定: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接受本所監管;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和應當作出的其他承諾。

    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

    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或者財務等方面出現的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3.1.5條規定: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并可在任期屆滿前由股東大會解除其職務。

    董事應當履行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包括以下內容:

    (一)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以合理的謹慎態度勤勉行事,并對所議事項發表明確意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應當審慎地選擇受托人;

    (二)認真閱讀公司各項商務、財務會計報告和公共傳媒有關公司的重大報道,及時了解并持續關注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和公司已經發生的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項及其影響,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不得以不直接從事經營管理或者不知悉有關問題和情況為由推卸責任;

    (三)《證券法》《公司法》有關規定和社會公認的其他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6.2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和其他責任人違反本規則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諾,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懲戒: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6.3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則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諾,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懲戒: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公開認定其3年以上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以上第(二)項、第(三)項懲戒可以一并實施。

    以下為原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決定書

    〔2022〕90號

    關于對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董事長黃萬珍予以紀律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

    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A股證券簡稱:新潮能源,A股證券代碼:600777;黃萬珍,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

    一、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違規情況

    經查明,2021年3月4日、2022年2月8日,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披露涉及訴訟及訴訟進展公告稱,華翔(北京)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翔投資)于2017年與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農商行)和國通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通信托)達成信托貸款安排。廣州農商行分別于2017年6月28日、2017年8月3日將信托資金15億元、10億元劃轉到國通信托制定的信托財產專戶,信托計劃成立;國通信托分別于2017年6月28日、2017年8月3日向華翔投資先后發放貸款15億元、10億元,合計25億元。同時,公司及11家法人和7名自然人于2017年6月27日簽訂《差額補足協議》約定,廣州農商行在任一合同約定的核算日未能足額收到合同約定的投資本金或收益時,公司應向廣州農商行承擔差額補足義務。公司簽訂的差額補足協議所涉本金為25億元,占公司2016年經審計凈資產的45.80%,但公司未按規定履行股東大會決策程序,也未按規定履行臨時公告信息披露義務。公告還顯示,經后續法院一審判決認定,上述差額補足事項屬于非典型性擔保。

    2021年3月4日,公司披露公告稱,因華翔投資未能按約履行還款義務,廣州農商行于2020年11月23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公司在35.82億元的范圍內承擔差額補足責任。上述訴訟請求于2021年3月3日送達公司。相關差額補足責任金額占公司2019年經審計凈資產的22.23%,占公司2019年經審計凈利潤的332.28%。2022年2月8日,公司披露法院一審判決結果公告,法院判決公司在15.86億元范圍內對華翔投資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金額占公司2020年經審計凈利潤絕對值的59.70%。

    前期,公司已因其他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受時任董事長黃萬珍指使,在未履行相關審議程序的情況下,在擔保合同上加蓋公司印章的違規行為,先后被中國證監會山東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被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作出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決定。但公司未能完善內部控制,再次發生同類違規事項,性質惡劣。

    二、責任認定和處分決定

    (一)責任認定

    公司在未根據相關規則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決策程序的情況下簽訂差額補足協議,也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導致公司可能遭受重大損失,涉及金額巨大,直至被提起訴訟后才對外披露,情節嚴重。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第2.3條、第9.11條、第11.12.5條等有關規定。

    責任人方面,時任董事長黃萬珍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未能勤勉盡責,多次越過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擅自使用公司公章,導致公司利益可能遭受重大損失,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對公司的違規事項負有主要責任。上述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1.5條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鑒于其他相關責任人在違規事項中的勤勉盡責情況有待進一步查明,對其他相關責任人將另案處理。

    (二)公司異議理由及申辯意見

    對于本次紀律處分事項,黃萬珍經公告送達后未回復異議;公司提出聽證申請并回復申辯理由如下:一是相關訴訟一審判決尚未生效,公司尚無需承擔相關賠償責任;即便依據一審判決,公司也不存在向第三方提供擔保的情況,更不存在違規擔保的情況。二是《差額補足協議》系公司前任法定代表人擅自超越法定權限簽訂,其個人行為已涉嫌刑事犯罪。公司并非《差額補足協議》簽訂的責任方。公司在知情后已第一時間開展自查、披露、積極應訴并向公安機關報案,盡力保障公司利益。三是公司對《差額補足協議》的內容及簽署情況毫不知情,無法且不可能履行審議程序并進行信息披露。經查詢收件記錄、用印記錄、存檔資料等均未發現相關記載,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全體員工、印章管理部門負責人均稱不知情。

    (三)紀律處分決定

    針對公司提出的申辯理由,本所認為不能成立:一是公司通過簽訂《差額補足協議》的形式,對廣州農商行負有差額補足其投資本金或收益的義務,所涉本金達25億元,占公司上年凈資產的45.80%,后續法院一審判決公司在15.86億元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公司簽訂《差額補足協議》可能使公司承擔相應差額補足責任且涉及金額巨大,使公司處于遭受重大損失的風險之中。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并充分提示存在的重大不確定性風險。尚未實際承擔賠償責任、不存在違規擔保的情況不影響公司應當履行的信息披露義務,不能作為減免違規責任的合理理由。二是公司未經審議程序就對外簽訂大額《差額補足協議》,反映出公司在用章管理、內部控制運行上存在缺陷,致使公司時任董事長能夠擅自使用公司公章對外簽訂協議,并實際導致公司可能遭受重大損失。違規涉及法定代表人個人犯罪、不知情、無法履行審議程序等異議理由不影響對違規責任的認定。公司發現違規事項后的自查、披露,屬于根據規定應當履行的義務,且相關補救措施未實際減輕違規行為產生的不良影響,不能作為減免違規責任的合理理由。此外,本所紀律處分已充分考慮違規事項系時任董事長黃萬珍主導的客觀情況。

    鑒于前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6.2條、第16.3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的規定,本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時任董事長黃萬珍予以公開譴責,并公開認定黃萬珍10年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對于上述紀律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和山東省人民政府,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公開譴責、公開認定的當事人如對上述公開譴責、公開認定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可于15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復核,復核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公司應當引以為戒,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規范運作,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促使公司規范運作,并保證公司及時、公平、真實、準確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關鍵詞: 新潮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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