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手機買賣合同緣何沒有效力?
【案情】11歲的小學六年級學生李某獨自拿著爺爺奶奶平時給的零花錢,到喻某經營的手機店購買某品牌手機一部,并支付了購機款850元。喻某向李某出具手機銷售專用票據一張。后李某的父親發現兒子購機一事,認為店主不應將手機出售給未成年人,遂于當晚與其交涉,要求退貨退款。
喻某認為其出售手機沒有違法,且手機已經拆封,故不同意退貨。李某父親后來以其子名義向法院起訴喻某,要求退貨退款,并支付訴訟費、誤工費、精神損傷費、往返交通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喻某返還原告李某手機價款;原告李某返還喻某手機,駁回原告李某其他訴訟請求。
【說法】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條件下才合法有效,否則無效。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原告購買手機時剛11周歲零2個月,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而對于購買近千元的手機這一民事行為,原告顯然缺乏必要的判斷能力和對產生后果的預見能力,更不能充分預見和負擔其后必然產生的手機通信消費等支出,該行為已經超出了其年齡、智力等所能承受的范圍,又不屬于純獲利益的合同。
故原告與被告所訂立的手機買賣合同,需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才能產生合同效力。而在本案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得知原告購買手機后一直持反對態度,拒絕追認,并堅持要求退貨退款。故原、被告間的手機買賣合同為無效合同,原告應向被告返還所購手機及附件,被告應向原告返還購機款項。
原告法定代理人疏于對原告掌控財物、消費行為的監督管理、教育引導,被告未能認真審核原告的年齡及求學狀況,準確審視原告的消費行為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對于涉案手機買賣合同的無效,雙方均有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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